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推进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重点工作的开展,督促各环节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我所将组织开展一次全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分片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产地检疫工作情况
1.查文件和检查档案,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制定产地检疫年度督导工作计划或方案;是否对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的产地检疫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并有督导检查记录、督导意见书、整改报告等档案。2017年自治区财政安排有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资金的县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2.查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及其动物检疫申报点防疫、畜禽标识等监督管理和检疫工作档案,官方兽医、协检员是否持有上岗证;是否配备统一样式的检疫工作防护服装;是否建立养殖场的监管档案;畜禽标识发放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受理检疫申报,是否实施现场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符合检疫合格的要素条件,检疫工作档案、记录、检疫证明是否完整,规范。倒查相应畜禽养殖场,日常管理是否符合产地检疫出证的要素条件。
(二)定点屠宰场监管工作情况
1.查文件和检查档案,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制定定点屠宰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是否组织屠宰场监督检查并有检查记录、监督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等档案材料。
2.现场检查,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布局、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现场检查及核查档案,屠宰场方是否严格执行“凭证凭标”入场制度;是否执行检疫申报和准宰制度;出场动物产品是否经检疫检验合格,并取得“两证两章”方可出场;是否按照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
4.现场检查及核查档案,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是否严格受理屠宰检疫申报;是否严格监督查验、开展同步检疫和监督检疫处理;是否规范检疫工作记录档案。
(三)养殖场监管工作情况
1.查文件和检查档案,县级是否制定规模养殖场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是否对养殖场建立监管档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有检查记录、监督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等档案。
2.现场检查及核查档案,养殖场调运、销售动物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是否开展疫病监测和控制净化,特别是布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等疫病检测净化工作;是否对检测不合格的动物按照规定进行扑杀、淘汰、无害化处理、加强免疫等处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是否经审批后引进,按照规定隔离观察,引进继续饲养用动物是否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动物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档案记录。是否按照规定领用、使用畜禽标识,畜禽标识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建立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将领用信息报告当地水产畜牧兽医站;是否有乱丢弃、转让、买卖畜禽标识行为;是否使用合法兽药、疫苗产品,健全兽药、疫苗采购入库台账记录,不违规使用药物及投入品;是否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管理规定;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是否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养殖档案是否完整、真实记录生产、免疫、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诊疗、防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产品销售等信息。
(四)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管理情况
查县、乡级档案材料,检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管理是否规范;申报、核查材料是否完备;申报核查材料是否有病死猪照片或视频,表格是否完整,是否按照要求统计上报。
(五)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及证章标志情况
查文件及档案材料、电子出证和证章标志管理系统,是否已经全面实施电子出证;是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系统和监控出证情况;是否有违规使用手写出具检疫证明;手写动物检疫证明是否回收、登记、妥善处理;证章标志领取、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和台帐记录工作是否规范;是否执行“缴旧领新”制度;是否存在将检疫证章交给非官方兽医使用的问题;检疫证明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买卖、虚开、伪造、涂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问题;对作废的检疫证明是否都写上“作废”字样;是否按规定销毁证章标志,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六)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审批和处罚案件查处情况
1.查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材料,检查开展审批时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加以确认;审批工作流程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办理内部三级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办结,《申报书》和《审批表》是否为受理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审批有效期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审批材料是否做好整理归档并分类保存。
2.查案卷材料,检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及其它案件办理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查处;案件是否合法有效,即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案卷是否及时、规范整理归档。
(七)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填报情况
检查对照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类监管对象的监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和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是否及时录入、更新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有关监督管理信息数据;是否指派专人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
二、检查范围和方式
(一)检查范围。全区14个市,每个市抽查1个县(区、市),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县城城区和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各1个)、2-3个养殖场(重点抽检种场、牛或羊场、奶牛或奶羊场)、2个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及其动物检疫申报点。被检查的县、乡及单位由检查组随机抽选,原则上检查组在出发前1天才能告知被检查市抽查的县。
(二)检查方式。检查采取以现场检查为主,听取汇报、实地走访、查看档案材料为辅等方式,力求掌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现状,务求取得实效。
(三)检查组。自治区组成7个检查组,检查组人员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组成。
三、检查时间
2017年5-6月份,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并通知被检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期间各组组长根据本组实际,安排好检查工作。各市要安排业务骨干协助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
(二)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检查人员要穿着统一的执法防护服装,佩戴执法证件,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沟通,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三)严格属地执法管理。对管理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指派至少2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携带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文书,负责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出具《整改意见书》。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采取有关调查取证措施,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检查组向被检查县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督导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
(五)被检查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各检查组将本组督查报告、《督导意见书》、被查地整改报告及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检查材料提交至我所检疫监督科。
联系人:盛宇明
联系电话:0771-3936175、18077773693
附件:全区动物卫生监督重点工作分片督导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5月23日